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59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北村济宁市邦达煤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28340A。
法定代表人:周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岑,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号作出(2019)鲁0811执保1592号裁定书,现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7476号之一准予解除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