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74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二十里铺镇北村济宁市邦达煤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28340A。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鲁0811民初747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