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5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北村济宁市邦达煤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28340A。
法定代表人:周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岑,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7476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