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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152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8844.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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