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3097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更,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东野传龙,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表人暨原告:**贞,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表人暨原告:***,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现住万××天××小区××楼××室。
被告: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滨湖路8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692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贞、***、***、**更、***、东野传龙、***、***、***、***与被告**、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贞、***、***、**更、***、东野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工资欠款人民币438893.00元;2、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份,被告人**以承包被告人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保宁村文化大院垂花门及两配房和广场工程为由与***协商,委托其组建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接受委托,并于2019年6月11日组建施工团队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进行日常管理,项目工期于2020年10月份结束,后被验收合格。但截至2022年3月25日,两被告仍拖欠原告劳务工资人民币438893.00元。虽然原告多次催促,但两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未向原告偿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具体,其起诉予以驳回,原告可待事实、理由具体后再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贞、***、***、**更、***、东野传龙、***、***、***、***的起诉;
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94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