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时远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瑞音技术公司等与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7657号

原告:北京航天普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9号一号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松辰,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瑞音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信,执行董事。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波,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10D地块2号楼一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学,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外环西路26号院5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赤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全,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博时远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9号2号2-1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军,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航天普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普霖公司)、原告北京市瑞音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瑞音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峰达公司)、被告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富丰公司)、第三人北京博时远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远信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普霖公司和原告瑞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平、袁海波,被告万峰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立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学,被告富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全,第三人博时远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天普霖公司和原告瑞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峰达公司将安装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9号2号楼一层中厅电梯口前方过道处的防盗门及隔墙拆除,恢复原状;2.判令万峰达公司和富丰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9号2号楼一层中厅电梯井中的杂物清除、恢复原状,配合航天普霖公司将新购电梯安装至该电梯井中,并为航天普霖公司和瑞音公司提供通行便利;3.判令万峰达公司将安装在电梯口的大芯板拆除,恢复电梯口原状;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航天普霖公司和瑞音公司分别系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9号2号楼(以下简称2号楼)三、四层和二层房产的业主,均在该处长期办公。万峰达公司和富丰公司均系该楼一层房产的业主,分别位于东西两侧,与两原告的前述不动产位于同一单体建筑之内。其中一层中厅电梯井的产权为富丰公司所有,一层中厅电梯门前过道的产权为万峰达公司所有:一层东侧门厅电梯井及电梯门前过道的产权均为万峰达公司所有。一层中厅内的两个卫生间的产权为富丰公司所有。二十多年以来航天普霖公司和瑞音公司一直正常使用前述空间直到被告万峰达公司无理阻碍。

2014年3月,因2号楼中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北京市丰台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整改门系统、制动系统等问题。鉴于该电梯己使用多年,维修价值不大,经航天普霖公司与电梯原使用单位北京科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该司同意将前述电梯的使用权转让给航天普霖公司,并由航天普霖公司负责安装新电梯。2017年上半年,航天普霖公司聘请电梯安装队伍、购置了电梯设备,并开始老旧电梯的拆除和新购电梯的安装工作,但贾孝丰作为万峰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贾孝丰是万峰达公司的大股东,万峰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贾孝丰的爱人)以一层中厅电梯门前通道为万峰达公司所有为由,多次对施工进行干扰和破坏,使电梯安装工作无法正常进行。2017年6月12日凌晨,贾孝丰纠集部分社会不明身份人员,用水泥、石块等杂物,将2号楼中厅电梯井填满,致使电梯安装工作彻底停滞。此外,万峰达公司还在中厅和东侧门厅电梯门前的过道处均安装了防盗门,将使用电梯时必经的通道堵死,使两原告均无法使用两部电梯。在此期间,航天普霖公司曾直接或间接的多次与万峰达公司、贾孝丰沟通,其均坚决表示不配合电梯安装工作。另外,万峰达公司还强行将本应由2号楼全体业主共用的一层中厅内两个卫生间上锁,由其单独使用。富丰公司对此不闻不问。原告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当事人作为2号楼的业主,应该相互合作,实现对不动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综上,特提出以上诉求,请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万峰达公司辩称,电梯井过道产权属于我公司,应由我公司处置。最开始整栋楼是整体销售,后来是分开销售的,电梯没有任何批准证书,在2016年北京科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电梯整体封上了。因为五层的加建,导致现在楼体有裂纹,承重会给电梯的运行造成影响,非法运营的电梯会产生影响。我不认可原告所述电梯是唯一通道,没有影响到原告对楼房的购买和经营生产,自从物业贴封条后,就再也没用过该电梯,电梯的运作我认为会给我们带来潜在的风险,我公司认为楼内有正常的楼梯,如果需要新安装电梯,应该由原告去进行申请报批,电梯的运作和使用,不是说我们想用就能用,需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没有批准,要新安装电梯我们不允许。我认为我们和二层、三层之间有公共物业,公共部分包括四个地方,航天普霖公司对公共地区获得的收益也没跟我们说过,第二个是过道,在过道下面填满了拆下来的护栏等,第三个是车位,第四个是电梯井的问题。目前各公司都没交物业费,只能靠自己进行管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我方不接受。

被告富丰公司辩称,关键是公共区域的界定,如果涉案范围属于富丰公司,由富丰公司自行处理。

第三人博时远信公司述称,同被告万峰达公司的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富丰公司是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以下简称2号楼)的开发主体。万峰达公司位于2号楼西侧一层,瑞音公司位于同侧二层,航天普霖公司位于同侧三、四层。博时远信公司是一层的实际使用人,该公司与万峰达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

涉案的电梯位于2号楼西侧,原电梯产权人为北京科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物业公司)。后航天普霖公司与科学城物业公司协商,取得涉案电梯的使用权。由于电梯年久失修,科学城物业公司于2017年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注销原电梯登记,并由航天普霖公司安装新电梯。现新电梯尚未安装。在电梯使用和更换过程中,航天普霖公司、瑞音公司和万峰达公司三方发生争议。

根据现场勘验和楼宇相关建设资料来看,通往电梯的一层通道位于万峰达公司产权范围内,一层的电梯门正对万峰达公司的大门。万峰达公司用隔墙封堵了一层的电梯门,并在一层电梯通道口处加装一扇防盗门。万峰达公司陈述封堵的原因是,航天普霖公司曾在一层电梯门处安装一个摄像头,正对其公司大门,给其公司造成不便。航天普霖公司拆除电梯井外墙,并在楼顶加建房屋,对楼宇的安全性造成威胁。万峰达公司提交照片用于证实楼体有裂缝。航天普霖公司不认可拆除电梯影响楼宇的安全性。此外,航天普霖公司提交视频资料,用于证明万峰达公司实际控制人贾孝丰用石块填埋电梯井。万峰达公司不予认可。

另查,2016年1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京丰城管限字〔2016〕210001号),责令航天普霖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前自行拆除楼顶建设钢架结构房屋1处。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位于万峰达公司产权范围内的电梯通道系通向的电梯唯一路径,航天普霖公司和瑞音公司使用电梯必须通过此通道,万峰达公司作为产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同理,航天普霖公司在安装电梯过程中,万峰达公司亦应提供必要的便利。航天普霖公司、瑞音公司请求万峰达公司拆除通道防盗门和封堵电梯门的隔板,恢复原状,以及配合航天普霖公司安装电梯,并为两原告使用电梯提供通行便利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航天普霖公司主张万峰达公司填埋电梯井,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万峰达公司主张航天普霖公司安装电梯对楼宇造成损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万峰达公司主张的楼顶临建房,该问题相关部门已经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拆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9号2号楼一层西侧的电梯口前方通道处的防盗门和封堵电梯门的隔墙,并恢复原状;

二、被告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应为原告北京航天普霖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电梯提供便利,并为原告北京航天普霖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告北京市瑞音技术公司使用该电梯提供通行便利;

三、驳回原告北京航天普霖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市瑞音技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给原告北京航天普霖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冬冬

人民陪审员 徐长秀

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