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与苏州亿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4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
上诉人***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上诉人***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吉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