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承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08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无业人员,目前去向不明。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本市静安区灵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除此外,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海珠,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线索,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鉴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时难以兑现,待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综合执行现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依据(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保林






审 判 员


赵斌华






审 判 员


封惠忠






书 记 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