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786号
原告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