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9609号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9463Y,驻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中心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崔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博,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