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518号之二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喻屯镇喻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9463Y。
法定代表人:崔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系**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QCPD88F。
法定代表人:张秉金,经理。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