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518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喻屯镇喻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9463Y。
法定代表人:崔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QCPD88F。
法定代表人:张秉金,经理。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518号民事裁定,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239号执行裁定,依法对**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9370××××889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9370××××889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