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518号
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喻屯镇喻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9463Y。
法定代表人:崔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QCPD88F。
负责人:张秉金,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崧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