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39号
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喻屯镇喻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9463Y。
法定代表人:崔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QCPD88F。
负责人:张秉金,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51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崧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