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润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8997号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9463Y,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玉兰广场3号楼2504。
法定代表人:崔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1822192,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文,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庆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