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力干将建筑劳务(武汉)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保59号 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9463Y。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主力干将建筑劳务(武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10N8L。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主力干将建筑劳务(武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81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主力干将建筑劳务(武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