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0755号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9463Y,驻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中心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