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6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樟树银岭工业区红旗村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936606。
法定代表人:钱杰球。
委托代理人:赖道波、谢仲绅,均系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彩居(2号楼)10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051439-0。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97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承揽款项337148.8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8.62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多处不动产及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其他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均被佛山市xx人民法院及四川省xx人民法院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本案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经本院执行人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在其公司注册地址经营,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将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对其法定代表人谢海榆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定其三日内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举证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无法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