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963号 申请人: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银岭工业区红旗村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9366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4618318。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60620.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莞市中盾实业有限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60620.7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