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弘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曲阜弘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1民初1002号
原告:孔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冶庆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弘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曲阜市弘道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3723274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磊诉被告曲阜弘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孔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79137.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石硝、石子等材料共计79137.55元,没有约定付款时间,被告也没有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方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收集证据后再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9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