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市政工程处

某某与微山县市政工程处、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微民保字第96-1号
申请人*某甲。
被申请人微山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微山县夏镇城后路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
被申请人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微山县夏镇城后路。
法定代表人田某。
申请人*某甲与被申请人微山县市政工程处、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市政工程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721948.94元。申请人*某甲及案外人刘某乙、周某乙、周某丙、江苏辉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微山平安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申请人与案外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将申请人*某甲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案外人***所有的位于××的位于××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案外人***与***共同共有的位于××的全部资产、案外人微山平安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间,房产允许案外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书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