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天营造有限公司

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7324号 原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745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吉乐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28717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 原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