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858号
原告:付新社,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兵兵,天津中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88号建设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葛华彬,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付新社诉被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付新社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新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新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9元,由原告付新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