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天营造有限公司

付新社、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858号 原告:付新社,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兵兵,天津中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88号建设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葛华彬,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付新社诉被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付新社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新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新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9元,由原告付新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