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天营造有限公司

***与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3982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7452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