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1177号
原告:蓬江区雅步护栏工程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耙冲金***之四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L4946284X1。
经营者:***,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御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城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W4FQ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鹤山市气象局,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0045613626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蓬江区雅步护栏工程部与被告鹤山市御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气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蓬江区雅步护栏工程部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蓬江区雅步护栏工程部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江区雅步护栏工程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49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蓬江区雅步护栏工程部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97.70元,本院不作收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