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民初515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商业街南街。
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商业街南首。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县微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县微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房产、车辆,保全数额为12.9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县微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房产、车辆,保全数额为12.9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16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晓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汪浩
书记员靳淼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