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商业街南街。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3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34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19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晓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汪浩
书记员靳淼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