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财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贾建军,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商业街南街。
贾建军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鲁0826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340元予以冻结。贾建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贾建军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34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192元,由申请人贾建军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晓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士明
书记员靳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