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6执保10号
申请保全人***,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保全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朱恒才。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鲁0826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兰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