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26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微山华昊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微山华昊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826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微山华昊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