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土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4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成秀路25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2民终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不予认定是错误的。以上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二)二审判决认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合法是错误的。该条款不区分加班多少一律算入工资是违法的。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第五项;2.判令兴土公司支付加班费7778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每天实际加班时间,也没有提供兴土公司管理人员对于其每天 -2- 实际加班时间进行确认的材料。***主张以工资明细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计算其加班时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三、双方约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员工业绩考核确定…六、双方约定的工资中包含因行业特殊性而造成的无法正常休息产生的加班加点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奖金等”。***的工作岗位是建筑工地的电工。***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中其每月实际所得工资数额并不固定,且远超过《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合同书》之外的工资发放情形。结合本案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的工作性质,不能认定兴土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家开 审 判 员 *** -3-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茹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