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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153号 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