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成秀路25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对双方当事人的本诉及反诉请求认定不清,无具体的工程应付款、扣除数额及违约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409元,与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燕
审判员 魏 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