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865号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成秀路25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