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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1454号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兴土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成秀路25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提供、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代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署法律文书;请求财产保险或先行给付;代为领取款项;代为办理缴费、退费。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董事长。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6元,减半收取6453元,由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