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2496号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成秀路25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96498827D(2/2)。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为3989元,由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