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曲阜市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81执227号之四
被执行人:曲阜市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曲阜市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曲阜市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9584.9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