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曲阜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777号
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随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93110332A。
法定代表人:张向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孔孟新道。
法定代表人:陈述成,经理。
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计3130元,由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审 判 员  程 英
人民陪审员  和丽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茗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