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曲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393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被告:曲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火车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1633X。
法定代表人:孔祥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曲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曲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