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272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982MEA128759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