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00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8216959272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