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400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8216959272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