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与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5368号
原告: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居委会主任。
被告: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庆存,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新泰市汶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居民委员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侯诗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