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银联物资有限公司与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5362号
原告:山东联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先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宝,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雷,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善斌,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联银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刘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联银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银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联银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42元,减半收取计183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联银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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