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超,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玉芝,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钟光才,执行董事。
上诉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中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1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法院通知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魏希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