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40号
申请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天官第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47939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皇营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0973326C。
法定代表人:时培明,董事长。
申请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曲阜市**栖庭水岸小区64号商住楼商业04号、05号、06号、07号、08号、09号、10号、11号的房产,保全价值9800000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曲阜市**栖庭水岸小区64号商住楼商业04号、05号、06号、07号、08号、09号、10号、11号的房产,保全价值9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