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81民初1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石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天官第街44号。
被告:山东世纪盛源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前***104国道西。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山东世纪盛源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