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35355599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省义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闾山路10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古城,男,满族,身份证号2107271989××××××××,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君御**8#-1-12西,系该局职员。
**(辽宁)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义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辽0727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省义县农业农村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辽宁省义县农业农村局履行执行案款844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义县农业农村局尚欠申请人**(辽宁)机械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400余万元,约定被执行人辽宁省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辽宁)机械有限公司500000.00元,余款自2021年7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500000.00元,直至执行完毕为止;二、其他无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中。如被执行人辽宁省义县农业农村局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27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