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易宸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110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424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764元由被执行人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