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3037号
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0层1**1101室25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上海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118号8幢。
法定代表人:项安。
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禕勇
书 记 员 王禕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