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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3031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上海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